第一一六章提拔风波(十三)
王大军不怎么爱李娟,不过对她也不反感,和她结婚也不完全是当时的一时之气,在他看来除了欧阳腊梅和张丽华,第三个人选就是李娟了,她们三人都长的很漂亮,但各有各的特点,李娟和她俩相比只是内相一点,但很听他的话,并且这么多年来一直等着他,也许正因为听他的话又爱他的原因,导致王大军对她不珍惜,加上公子哥的性格和脾气,动不动对她发火,她做什么他都感到不顺眼,不管做什么事,明明做的好他感到不好,不管说什么话,明明说的是好话,他认为不对,李娟开始还能忍受,但时间长了受不了,就和他辩论,可只要她一开口,他就认为她在和自己吵架,发李娟的火,李娟忍无可忍,后来就真的和他经常吵架了,不过吵到最后都是李娟让步,还要哄着王大军开心,对此王大军很得意。
王大军本来也经常值班加班,这一点李娟知道,所以他晚上出去了李娟都认为他到派出所去了,也从来不过问。可有一天王大军值班,她妈妈生病晚上就去照顾她,直到半夜十二点多了才从娘家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无意中发现王大军和方琼从剧场边上的剧团宿舍区走出来,她赶紧躲在路边的梧桐树后面看,发现他们走到剧场院子门口停下了,王大军四周望了望又在方琼脸上亲了下之后大步向派出所方向走去,直到王大军转了弯方琼才回家,李娟看傻了眼,气的浑身发抖,头脑一片空白,泪水像断了线的珠子不断的滚下来,双腿像灌了铅一样迈不动步子,在树上靠了十多分钟双腿才有了知觉,她无力的走回了家。
李娟是个要脸子的人,发现了这个情况以后也没有和王大军说破,虽然俩人有时还是为些小事吵,但李娟没有提此事,王大军吵嘴时动不动把离婚挂在嘴上,而李娟从来没有接应过,过年后有次又为一些小事吵起来,王大军又说过不下去就离婚时,李娟回道离就离,但当时她还没有下决心,只是嘴上说说,其实她的心里很难受,却又无人倾诉,直到过年后碰到张丽华才说了些心里话,并说了王大军和方琼关系不正常等等。
之后只要是王大军值班她都留了个心眼,注意王大军的动向,直到这次把他当场堵在了方琼家门口。本来她还希望王大军和方琼只是搂搂抱抱没有发展到上床,可这次她确信他们上了床,因为发现王大军不在派出所后,她就到方琼家门口来了,发现方琼家的灯是关的,十二点多她家灯突然亮了,听到王大军在里面讲话,她的希望彻底破灭,接着听到方琼对王大军说把衣服穿好再出去……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考虑,李娟已有了心里准备,所以她心里很冷静,她的目的就是要让王大军知道她不是笨蛋,只是不说不吵而已,也让他离婚时无话可说。
王大军没想到平时让着他的李娟这次会有这么大的决心,说要离婚婚就要离婚,但他还是摆出一副公子哥无所谓的味道,爽快的答应了李娟,李娟从陈局长那里走的第三天俩个人就到阳光镇民政办办理了离婚手续。
真的离婚后,王大军第二天就后悔了,但他不会说出来,而是把火发在了来派出所办事的人头上,杨所长见他又在接待室对一个被殴打的受害者发脾气,再也忍不住了,狠狠的批评了王大军,并叫他向这位受害者道歉,可他就是不肯,最后把接警登记簿往桌上一摔,气呼呼的跑到楼上办公室去了,接着又被指导员狠狠的批评了一顿。
接着第二天,县局政委带人找王大军谈话,他做梦也没想到局领导掌握他的所有情况,一针见血的指出了他的问题,政委扳着手指严肃的说:你王大军现在怎么变成了这样,不把心意放在工作上,尽做些见不得光的事。一是生活作风问题。在没有和李娟离婚前就和方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是腐化堕落;二是做人人品问题。杨前锋做人低调、工作成绩有目共睹,作为派出所的民警应该对他最了解,你为什么无中生有的举报他,这种在利益和名誉面前无辜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政委说着用手指又在桌上用力点了点说:另外还听说杨前锋和他女朋友分手也和你有关,你到底什么意思啊!你认为你比谁都聪明是不是,其实你最愚蠢。你说说我讲的这些事是不是事实?
王大军一下子被政委说蒙了,心想第一个问题好说,不承认有男女关系就行了,反正李娟对这事也没有到处宣扬。这第二个问题倒理顺一下,那封举报信明明是自己叫人悄悄打印的,没人知道,又是匿名举报,政委怎么这么肯定是我写的呢?就由于自己平时就和杨前锋关系不好?可这一点派出所的人都知道,大家怀疑自己写了举报信举报杨前锋也是正常的,因举报信想到举报电话,又把杨前锋与欧阳腊梅分手的事联系到一起也正常,但这一切光说不行,得有证据,回想自己做的这一切都很隐蔽,没有留下任何东西,心里坦然起来,认为政委是在蒙自己。
王大军想到这嬉皮笑脸说:政委,你在蒙我吧!我承认,我和方琼关系比较好,但绝对都是男女正当的关系,没有不正当的。关于对杨前锋的举报信吗?怀疑我也对,因为就我和他关系不好,但我真的没有干这种小人做的事,至于他和欧阳腊梅分手是他们自己的事,跟我一点关系也没有。
政委气的一拍桌子说:态度放端正一点,不要和我嬉皮笑脸的,我们是代表组织和你谈话。
王大军吓了一跳,因为他从来没见过政委发这么大的火,坐直了身体说:我说的是事实。
https://xianzhe.cc/book/62017/22584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