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过要搞什么垄断,之前裁决的垄断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垄断并不是我们主动追求的目标,仅仅是因为,我们的专利和技术是独有的,根据国际专利相关的法律框架,我们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已。
但是,随着VCD和CD-ROM的普及应用,这些产品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也许这样规模的市场已经超过了我们一家公司应该独占的市场范围。
所以,对于米国方面的裁决,我们是认可的,10亿米元的罚款,我们维F电子科技公司,已经分别通过汇丰、渣打、花旗等银行,向米国ZF指定的账户中汇款,现在已经全部完成了。
另外,我们也已经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同意对S尼和S下两家企业进行了技术授权,生产VCD和CD-ROM相关产品。
当然了,如果其他的企业也具备生产能力和支付专利费用的能力,我们维F电子科技公司也欢迎它们生产CD-ROM和VCD等产品。”
刘焱的公众形象还是比较好的,一直以来,靠着提供亲民的高性价比产品,全世界的消费者都对他印象不错。
所以,他的这个解释很快就让米国以及全世界的消费者,都纷纷对刘焱产生了同情。
人家投入那么多资金去搞研发,研发出来的产品,自然要注册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了。
产品风靡全球并不是他们的错,而是产品确实好,是消费刚需。
现在米国ZF出面,其实不过是给其他利益集团进入市场铺路而已。
用户们议论纷纷:
“刘总做错了什么,难道发明产品不该注册专利吗?”
“难道专利法不应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米国有一大堆的大公司,也有垄断的技术专利吧?为什么不能拿出来共享,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呢??”
“哎,希望维F电子科技公司,以后不会因为市场份额下降就涨价吧。”
“真的是何等丑陋啊!”
本质上,消费者其实并不在乎,生产企业是否垄断;他们只会根据价格来判断是否对自己有利。
实际上,维F电子科技公司的垄断,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维F电子科技公司损害的只是那些眼馋VCD和CD-ROM市场的商业竞争对手利益而已。
1989年4月11日,维F电子科技公司宣布,尊重米国方面的裁决,将会执行裁决结果。
根据裁决结果,维F电子科技公司将CD-RON技术专利,授权给具备一定实力的电子制造企业或科技企业。
当然了,技术专利的授权并不是免费无偿的;而是需要受让方支付专利费的,没钱付专利费的小公司还是没戏。
其中,CD-ROM技术专利,以预付1亿米元专利预付款加上每台2.5%的销售额专利分成的价格,首批授权给了W软、Y特尔、IBM、H普、D尔、K柏等六家跟计算机相关的企业。
这些企业是最急忙想要获取CD-ROM技术专利的生产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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