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虽如此,林灰在微博上搞个软件宣传预热向路人撒币都没吝啬过,没道理现在对一些相熟的人反而小气了。
何况林灰现在资金动辄以亿元为计量单位,现在发点红包而已,不过是一点小钱罢了。
林灰胡乱发了几个红包,“11班在帝都”这个不大的小群里聊得更加火热了。
刘繇:“卧槽!随随便便发几个红包就上万啊?@林灰灰哥你真发财了啊?我还以为报道里面说你南风APP这款软件取得逾亿元营收是胡乱说呢……”
林灰直接否认三连回应道:“没有哦,哪有逾亿元?哪那么容易逾亿?别瞎说啊……”
刘繇:“咋成了瞎说啊,报纸上不是那么报道的啊,别告诉我人家瞎编的……“
林灰:“宣传上的事情你还不知道,也就那么回事,虽然不至于说瞎编捏造事实,但这种无伤大雅的东西稍稍美化一下事实还是可以的,实际营收按照习惯四舍五入凑个整也正常,听着好听看着好看而已,实际上哪有那么容易营收破亿……”
林灰接着道:“另外有没有常识,就算是营收破亿了也没啥的,营收又不等于纯利润,营收之后的钱也不是直接到手里,首先要平台分成,平台分成后收入要交税,各种税,等钱到手之后要不等于是纯利。
毕竟软件开发要钱、软件宣传也要钱、运营维护什么的都要钱,这些都属于是成本里面的,刨除掉这些东西剩下的钱大概才能算是纯利润,并没有那么夸张,实际我估算营收收入能打个三折到手上就不错。”
林灰这也不是瞎说,正常来讲一般一款软件平台总营收姑且说是A吧,苹果平台分成30%,这种情况下到林灰手上应该就是0.7A,而在此基础上林灰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剩余到手的所得应该是0.7A*0..588A。
至于此处为什么要乘0.84,因为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要分好多种情形。
软件本身很类似于软件开发者在利用APP的软件着作权获得个人所得。
而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些都统一归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也就是说个人开发软件获得收入在缴纳个税的时候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进行缴纳的。
而按照该标准林灰收入缴税基本就是上缴16%。
当然按照实际的细分标准低于四千元和四千元以上是两种情况。
但在林灰这基本就不需要讨论四千元以下缴税的情况了。
以林灰现在在苹果应用商店的号召力就算是随便搞些APP,只要能过审上架其营收也不可能比四千元低。
因此低于四千元软件收入缴税也就没必要在林灰的讨论之列。
除了上述之外,正常情况来说,软件开发、软件宣传、运营维护什么的确实也都要钱,这些也确实应该算在成本里面。
理想情况下,这部分成本是越低越好。
但既想要马儿跑又想要马儿不吃草是很几乎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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